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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还需承担因其与公司财产混同产生的连带责任吗?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还需承担因其与公司财产混同产生的连带责任吗?

    2022-07-25 1596
    编者说: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实施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股东事后将股权转让给了第三人,还要承担前述连带责任吗?案号 | (2020)沪0115民初78901号、(2021)沪01民终7262号 裁判要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实施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后转让股权,不影响该连带责任的承担。 基本案情原告赵静静系蔬菜供应商,自2018年以来长期为永和公司名下的一些门店供应…
  • 最高法:律师费属于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最高法:律师费属于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022-07-20 1537
    裁判要旨】原告(守约方)提起本案诉讼,是因被告(违约方)拒绝继续履行双方所签合同的违约行为所致,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其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法院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2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
  • 民法典时代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43种情形

    民法典时代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43种情形

    2022-07-19 1412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正式施行,开创了我国法律保护担保人合法权益的新时代。自此,债务人、担保人合法权益保护得到强化。1. 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则保证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 最高法判决:股东未出资,全体董事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法判决:股东未出资,全体董事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2-07-15 1447
    涉案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其股东未缴清出资的行为实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其董事消极不作为放任了实际损害的持续,股东欠缴的出资即为所在公司遭受的损失,股东欠缴出资的行为与董事消极不作为共同造成损害的发生、持续,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的行为与所在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公司董事对所在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最高法:公司股东接受公司的转账,但不能提供合法依据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法:公司股东接受公司的转账,但不能提供合法依据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2022-07-04 1355
    裁判要旨:1.定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是否存在其他混同情形等。2.公司向股东的单笔转账行为,尚未达到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的程度3.公司股东未能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交易关系或者借贷关系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接收公司转账,虽然不足以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但该行为在客观上转移并减少了公司资产,降低了凯利公司的偿债能力,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五、张伟男对凯利公司的债务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
  • 最高法:关于申请再审的六个实务解答

    最高法:关于申请再审的六个实务解答

    2022-06-28 1719
    最高院答:不能,应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释法说理:《民事诉讼法》第199条(2021年修正后为第206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里所称当事人是案件的全部当事人,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再审申请的,在审判监督程序终结后,所有当事人针对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诉讼程序权利已经消灭,并不会因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而为其另行保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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